报废汽车回收合同本合同当事人:甲方: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回收标的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包的报废车辆处置权
详见报废车辆处置表第()包
第二条回收价款及支付1、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回收报废处理权拍卖规则》及乙方报价确定本次标的的回收价格为元(附件:拍卖成交确认书)2、本次回收价款通过现金或转账结算
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开户行:农行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账号:054951010400034263、乙方提交报名申请时交纳的参拍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回收价款一次性付至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第三条交割事项1、乙方付清回收价款,应持相关资料与甲方办理标的的交接手续
2、中心在乙方办理完回收的公交车的报废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每辆车的注销证明及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相关资料后,由甲方通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报名时所交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标的的交接手续及标的车辆的现状交接
2、甲方保证本次委托拍卖的标的权属清晰,未就该标的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甲方提供车辆补办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成交价款,并在交付全部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标的车辆的交接手续
2、鉴于乙方在参拍前已充分了解了标的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标的状况以接车时实际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