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的立法选择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法学和经济学两个层面的含义
借鉴和比较美国、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六个缺陷,究其原因与体制有关
假如要建立法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体;同时结合宏观和微观方面的四个条件,予以综合配置
首先,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模式应当是以银行和业务上有关联的企业法人持股为核心
其次,组织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国模式为基础进行构造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经营者调控模式中可创建经理市场,实行具体的措施,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
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员工模式可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
最后,还必须建立一个发达而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
构建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目的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未来理想的模式,而是一个目前可行的模式
建立与法律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内外公司管理的实践中早已存在,但它在我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则是近六七年的事
不过,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
笔者仅就其中几个方面抒以管窥之见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的含义界定伴随着股份制企业的出现而引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随之诞生并不断走向完善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界定,各国比较有影响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制度安排说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
梅耶把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代理人成本
第二,相互作用说
库克伦(PhlipL Cochr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