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业务招待行为,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结合当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招待费开支范围
1、来公司洽谈业务或商务沟通的相关单位人员;2、来公司参观考察和工作沟通的业务合作单位人员;3、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在外地必须开支的就餐费用;4、上级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会议用餐以及日常活动必须支付的招待费用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控制标准
业务招待费按领导和部门进行分解,实行总额控制,定期考核兑现奖罚
第四条 公司招待费审批程序
1、经办部门填写《工作用餐申请单》,写明来客单位、事由、人数和陪客人数,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由行政人事部通知指定酒店安排就餐
业务人员外出需要招待的,须电话向上一级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安排,回公司后补填《业务招待费申请单》,经上一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报销
2、未办理《工作用餐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业务招待费标准和控制
1、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来客招待原则上按每人 60—100元标准办理(不含酒水);2、公司部门招待原则上按每人 40—80 元标准办理(不含酒水);3、在北京及沿海发达地区发生招待费用,1、2 两类招待费可在此标准上提高一倍,确因特别需要提高标准的,需提前报主要领导批准;4、接待用餐一般在公司餐厅招待,特别情况,经领导批准就近安排饭店招待;5、用餐及宴请中使用的烟酒,分别由控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应
异地烟酒领用时,须经各自地区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
本地区的烟酒领用时,须经驻本地区办公机构的公司领导批准;6、招待用烟酒由以上各地区的行政人事部门管理,设立台账,建立保管、申领制度;7、严格控制非业务接待与宴请,克服“自已"招待“自己"、随意用公款吃喝的不良习惯;8、公司所有招待用餐要根据对口接待的原则,尽量减少陪客人数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