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请假管理规定1、总则1
1 目的:为了法律规范车间考勤、休请假管理,同时保证车间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类别:出勤(迟到、早退、旷工),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休假(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
3 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部所有员工
2、考勤管理规定2
1 工作时间设置:公司根据各岗位特性和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工作时间
1 每位部门成员上下班均实行打卡制,不得出现不打卡现象
2 考勤分类2
1 迟到:未经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 5 分钟内未到公司者视为迟到;2
2 早退:未经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指停止工作离岗更衣)为早退
3 旷工:2
1 迟到、早退超过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日
2 未经批准擅自缺勤及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者,视为旷工
3 未经批准班中离厂 30 分钟以内视为旷工半日,超过 30 分钟视为旷工一日
4 请假结束未到公司报到或到岗工作的,自假期结束次日起视为旷工
3 考勤规定2
1 迟到、早退每次罚款 20 元;2
2 旷工半日扣发半日收入,同时处以 50 元罚款;旷工一天扣发当日收入,同时处以 100 元罚款;2
3 以下情况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2款,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
1 连续旷工 3 天以上或全月累计旷工超过 5 日的;2
2 迟到或早退月度累计达 5 次或年度累计达 10 次以上的
3、请假及给假管理规定3
1 事假管理: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书面请假时需在请假单上写明真实请假理由,部门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
如发现请假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假期间视为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