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修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征求建议和意见的通知关于修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征求建议和意见的通知各位同仁:公司规章制度自出台实施以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公司拟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使管理制度能够进一步适应公司快速进展的需要,让公司的各项工作更加健康、有效的运行和进展。经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现向全体员工征求对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作为修订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参考。希望广阔员工能结合日常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截止时间:征求稿以电子版形式发至邮箱:日期:篇二: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建议公司规章制度有效性的几点建议公司规章制度要有效,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公示程序比较可行的几种公示方法: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 “《劳动规章制度》已经确实收到并详细阅读,且同意遵守履行";2、将规章制度交给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3、在企业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备案;4、召开全体员工开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培训表上签名.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8、用人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或未设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或依相应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