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法律规范(草稿)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电子组立制造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电子组立制造部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派遣员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分 则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文员处备案.需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否则请假不做生效;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第六条员工请假 2 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制造课长)批准同意;请假 3 天以上部门主管(部长/统括)同意后,需经人事部批准;请假 7 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第七条因特别情况需请假的,如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 3 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管理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第九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课长以上级批准,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十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第十一条女,年满 20 周岁;男,年满 22 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 3 天,请假超过 3 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第十二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 3 天。第十三条 请病、事假 1 天扣除 50 元全勤奖,2 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 50 元,婚假、丧假 3 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第十四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 天,当月全勤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 50 元/天.第十五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 15 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 15 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 15 元/天工资。第十六条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 3 天内由部门长核准,3 天以上由部门统括审批,并报经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