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工作,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国资委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等重要人事任免决策适用本办法.市委、市国资委管理任免的经营管理人员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指非市委、市国资委管理任免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公司部门正副负责人。(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主要指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招投标、重大物资采购与销售、重大项目主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三)领导人员后备人选主要指推举为由市委、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后备人选。第三条 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应遵循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符合权限、合法合规的原则,健全议事规则,明确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科学决策.(一)依法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二)依权限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根据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三)民主决策。公司进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第二章 决策内容与形式第四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包括以下内容。(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举、劳动模范的评选。(四)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纪律处分。(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第五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集体决策形式为董事会及办公会。(一)董事会负责决策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按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二)公司其他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免由公司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六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一般应符合以下决策程序:确定人选、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会议决定、任职回避与任前公示.第七条 确定人选。(一)确定人选可采纳民主推举、党组织推举、董事长(总经理)提名或市场选择等多种方式.(二)对于公司内部拟升职、调任的员工,均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充分征求公司分管领导和员工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后提报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提供以下材料:1.拟调整的职务或工作。2.员工绩效考核表。3.主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