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5 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格式准则 附:招股说明书(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假如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