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5 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格式准则 附:招股说明书(2025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假如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纳幅面为 209×295 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 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