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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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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25]10号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保证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背景2025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了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我会于2006年1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5]1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2025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的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做出了规定.《通知》下发后,多家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5]136号)等。问题: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如何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 解答: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2025年各定期报告需要披露比较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证监发[2025]136号文规定的原则确定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根据追溯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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