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附件和附件说明标注位置、格式及附件的附件处理日常公文写作过程中,公文附件是文秘人员常常碰到的问题.笔者在教学工作中也发现,相关文献中,对附件和附件说明所在位置、标注格式以及附件所带的附件如何处置,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大而统之,孰是孰非,给工作实践带来诸多困惑.一、公文附件本身所附的正确位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下简《格式》)中提出:“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 l 行左空 2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 1 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上述表述中对附件的表述,实际上暗含两个概念:一个是附件说明,一个是附件本身。前半段实际上是讲公文有附件时在正文下所标注的附件说明的标注要求,总体来说还比较明确;而后一段话,主要讲附件本身的标注问题,在讲述附件本身的标注问题时,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件本身与公文主件一起装订的情况,一种是附件本身与公文主件不能一起装订的情况。后一种情况,附件实际上就是一份独立的文书,《格式》中对其标注的方法也是比较明确的.关键是第一种情况,《格式》中要求“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在这里“公文正文”一词容易引起一定歧义。因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办法》)及《格式》中相关规定,公文的“正文"是公文“主体”的一个组成因素,假如理解为“附件说明"放在“公文正文"之后是妥当的,但假如附件本身放在公文正文之后,显然不好操作。也正因为以上的概念性模糊,在实践中,附件本身与主件一起装订的情况,附件本身所在的位置通常就能见到以下两种:一是附件本身附在公文的版记之后。二是附件本身附在公文生效标识印公章之后(有附注时在附注之后),且从下一页顶行标识。对这两种位置的设定,不少著作中要么是《格式》中的原文照抄,要么是见仁见智,自由发挥:有的认为二者皆可,有的认为只能取第二种。因此很有必要查根问据,统一法律规范。《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