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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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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 县监察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管理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管理。第三条 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劳动就业局备案。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二)爱岗敬业,对责任内的工作仔细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团结同志,服从领导,仔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四)仔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职责。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的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条件和三次以上不在岗等情况的,办公室请示委局主要领导后,一律解除聘用合同。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办公室考核,请示主要领导后,给予通报表彰奖励。(二)对工作不仔细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办公室视情节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凡是连续 15 日或年累计 30 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第九条 考勤(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 8 点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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