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 xx 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 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法律规范。2、 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3、 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别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4、 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5、 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6、 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别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7、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8、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9、 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10、其他特别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 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的小变更。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4)单项工程采纳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3、重要变更(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