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案例剖析【案例 1】违法分包案件●案情简介 2025 年 3 月,×路桥公司项目部与赵×签定《劳务分包临时协议》,将该公司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 K20+000 至 K23+000 内所有施工项目承包给赵×,该协议约定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辅助工程及临时设施不另行计量;承包单价按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价和施工合同中签证单价的 94%计量,税收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2025 年 10 月,赵×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施工协议》,约定将其承包的二级公路合同段 K20+000 至 K23+000 范围内的所有土、砂、石方的开挖、回填、平整、碾压、运输承包给甫×。该协议明确双方签订协议的依据为:1、交通局与路桥公司签订的二级公路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即总合同);2、二级公路合同段施工图;3、二级公路合同段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4、路桥公司投标文件及预算书。合同还约定:合同工期为 170 天,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提前一天奖励 500 元.合同价款为土、砂、石的开挖分别为2.7 元/m3、5。2 元/m3、10 元/m3;土石方回填、碾压 4 元/m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工程指挥部拨付给项目部的百分比相应支付给甫×,工程尾款从工程指挥部同意转序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2025 年 11 月,甫×与刘×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刘×向其提供挖掘机在前述二级公路合同段 K20+000 至 K23+000 范围内使用,月租金 4 万元,月工作时间 240h,租期 6个月.双方还约定:甲方(甫×)在开挖施工场地必须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和监督刘×施工,机械师由乙方(刘×)负责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挥人员的调动及工作安排,仔细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如甲方拖欠乙方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工及退场,甲方并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后乙方依照约定将挖掘机运到施工现场,并按甲方的要求自行进行甲方承包范围内的土方的开挖、回填施工,后因甲方拖欠款项,乙方(刘×)退场,甲方对乙方(刘×)所作工程质量无异议,双方对所欠款项进行了结算。因甲方未支付所欠款项,乙方(刘×)将路桥公司、项目部、赵×、甫×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争议 本案件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路桥公司与赵×之间、赵×与甫×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分包的法律关系,甫×与刘×之间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是:路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