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时间: 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 号工程名称:合同段名称及编号: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合同段主要工程量:本合同段价款原合同实际本合同段工期原合同实际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施工单位的意见)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的意见)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和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 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程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6。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法律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 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 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 第五条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实行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 不合格. 综合评分 85 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 分以上、不足85 分者为合格;70 分以下者(不含 70 分)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承担.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