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的;(二)勘察设计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的.第四条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建设成效而提出的工程变更。(一)为推广应用先进有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的;(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或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三)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占地,避开水土流失,改善施工管理条件的。第五条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目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变更。第六条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改变、政策性费用变化等)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当地进展和群众需要提出的变更.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第七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别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桥梁长度增减达 150 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六)隧道长度增减达 150 米以上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第十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