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路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规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 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 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 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 九 条 公 路 施 工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等 级 分 为AA、A 、B 、C 、D 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