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仔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法律规范和强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5〕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25〕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法律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25〕33号)、《关于加快推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5〕10号)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25〕142号)等上级规定、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权属煤矿、改制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三、各矿井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矿根据本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确保“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二章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要求一、紧急避险系统(一)基本要求第一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紧急避险应以紧急撤离、有效逃生为主,紧急避险系统仅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顶板灾害等事故后,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
第二条根据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有用的原则,2025年12月底前建设完成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仍执行原方案设计
2025年1月后新增建设的,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动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