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财政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一、县财政评审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聘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本着“择优选聘、综合考评、优胜劣汰"原则。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在法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临沂市外的中介机构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3、连续正常营业 3 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且业绩优良;4、严格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法律规范;5、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聘用的评审中介机构与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订《中介机构定期委聘协议》,明确聘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评审中介机构一次聘用期限为 2 年,聘用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专业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评审中介机构所属的正式人员;中介机构应将参加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所有人员名单(包括工资证明及缴纳的养老金等证明)、资质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变更。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的从业或执业注册资格;4、从事工程审查 5 年以上;5、年龄一般在 60 岁以下,身体健康。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任务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从评审中介机构选派,具体工作管理是:1、充分考虑项目性质、范围、投资额度、技术难度,以及评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和已承担的评审任务量等因素,以循环抽签的形式分派项目评审任务。 2、中介机构完成的初稿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不得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核对;对擅自对外提供评审数据资料的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3、中介机构应就项目评审情况、进度等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反馈、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在审项目的进度情况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4、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中止审核项目的,应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