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法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进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进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第七条 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考核一般实行百分制的办法
确实不能量化的,要实行定性表述的方式
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