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管理规定(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为加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特许经营的服务与管理,推动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特许加盟业务法律规范、健康、有序的进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要求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基础上,加大对加盟者的资质审查力度、支持服务力度、监督力度,在保证其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好“小肥羊”品牌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小肥羊公司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品、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本规定中小肥羊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小肥羊知识产权指本公司目前及将来拥有的有关小肥羊的商标、商品、商号、标识及甲方其他商标、标识、商号、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以及本公司目前及将来拥有的有关小肥羊特色餐饮的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小肥羊特色餐饮指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小肥羊系列餐饮产品、服务及相关经营模式、经营技术等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人是指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被特许人是指符合被特许人应具备条件的加盟方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八条特许人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