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第三条本行进行操作风险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应符合董事会战略安排要求,根据点面结合的管理模式,确保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任何人在任何岗位办理任何业务均受内部控制约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二)全面性原则: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参加,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三)审慎性原则:操作风险管理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涉及相关体制改革、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时,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科学流程设计;(四)成本效益原则:操作风险管理要作好重大风险点的排查和识别,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阔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操作风险管理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第四条本行应当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具体的方法可包括: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各部门所有人员。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本行操作风险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行长/高级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第七条本行董事会是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董事会授权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其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各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批阅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操作风险相关部门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