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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工资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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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人员工资的税前列支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列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一个热门话题.有种观点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主要理由是: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退休或退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另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内退到底是不是退休?是不是退职?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 1993 年第 111 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明确,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根据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根据本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从中可以看出,内退并不是退休,而是企业减员增效、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 那么,内退是否视作退职呢?至今仍然有效的 1978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职作了界定: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显然,内退也不是退职。解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讨论再次成为热门。笔者经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如电信、烟草和部分银行)账务处理时和某些税务机关网站解答咨询时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 劳动保险费―"。 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当列入“劳动保险费”的理由主要是: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18 条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是退休或退职,其工资应不被视做工资薪金支出; (二)根据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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