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2025 年 5 月 21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5 年第 8号发布,根据 2025 年 10 月 19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 年第 3 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进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