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贸大厦中介合作协议委托方(甲方):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北京华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相互协商的精神,就甲方委托乙方为金贸大厦 A、B 座公寓(以下简称本物业)寻找租赁客户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第一条.物业范围:本物业位于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8 号,名称为金贸大厦;本协议仅针对金贸大厦A、B 座公寓,具体租赁房源由甲方确定
第二条.合作内容:在下述第三条的合作中介期限内,凡经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登记手续(《中介公司推举客户登记确认表》见附件一)而介绍的客户在达成租赁交易之后,乙方均有权获得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佣金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中介期限为:自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生效起,至年月日止
限期界满前,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协商延长合作中介期限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分析讨论及开展推举工作
甲方应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办理相关确认、登记、申请佣金等工作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佣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业务人员
甲方租务代表接到乙方电话后,应做好登记并把自己电话留给对方,以便预约看房时间
如乙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职或配合不好,造成客户投诉或丢失客户,按未预约客户处理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深化的租赁客户调研工作
乙方应充分调动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资源,按甲方要求完成租赁工作
乙方主要负责对外推广项目,寻找租赁客户,乙方不是该项目的销售、租赁中介机构
不从事任何与甲方委托事项具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存在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乙方应固定与甲方接洽人员,不得随意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