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甲方(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联系电话:乙方(村委)法定代表人: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村联系电话: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新蔡县镇(乡、街道)联系电话: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25〕127 号)及河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项目名称: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乡、街道)村委庄的农村集体土地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配套设施用地亩,占用耕地亩(基本农田亩).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养殖(粮食生产、作物栽培),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建设方案逐项填写)。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八、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备案手续,乙方予以配合;使用期限内,甲、乙方不得将土地给第三方使用;使用期内,除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协议的执行.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