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可持续进展,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
第三条 农业部有计划地在热区建立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以下简称“种质圃”),对不宜或不能用种子形式保持种性的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主要包括:橡胶树、木薯、剑麻、香蕉、荔枝、龙眼、芒果、菠萝、番木瓜、咖啡、澳洲坚果、椰子、胡椒、南药等
第五条种质圃主要负责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并提供共享利用
第六条 种质圃重点收集保存:(一)优异、稀有、古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二)热带作物近缘种或野生种;(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讨论价值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第七条种质圃依法收集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并建立原始档案(见附表一)
第八条境外引种须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引进种质须经隔离试种或脱毒处理,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入圃保存
第九条 国内收集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经观测性状、核实名称,确无重复,方可入圃保存
第十条对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进行信息采录(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原则上乔木每份种质保存 3—5 株,灌木、藤本、大型草本每份保存 5-10 株,一般草本每份保存 20-25 株,重要种质保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种质圃应绘制田间种质分布示意图,标明每份种质在圃内的具体位置
第十三条种质圃应制定本圃保存种质资源的性状描述法律规范和鉴定评价技术规程,并开展性状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性状鉴定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