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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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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畴县国土资源局2025 年 7 月 21 日发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12001—2025农村个人建房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申报及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二、办理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99 年 9 月 24 日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根据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 100 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审批条件1、现有建房用地不能满足目前或分户后生活需要的;2、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新建的;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的;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征转股。地址:西畴县西洒镇青年路。交通方式:可乘车或步行由客运站向青年路往里 200 米处。六、申请材料1、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的请示2、县(市、区)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3、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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