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洁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及强化管理落实,不断的提高公司村级保洁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积极调动保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公司农村保洁人员队伍建设,落实长效的保洁员管理制度,从而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合同范围内村级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及要求,更好的为广阔农民群众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洁净的生活环境,同时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推动农村清洁工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保洁人员是指经村委推举、自荐、公司公开选聘,并与公司签订环卫一体化服务承包协议,全面负责承包范围内所要求工作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村级环卫保洁人员
第三条 农村保洁人员对其所辖承包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负责
二、农村保洁人员的选择标准 第四条 农村保洁人员的选用条件
1、热爱环卫工作,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并常年在本村或附近村庄从事农事活动; 2、遵章守纪、无犯罪记录; 3、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强,不怕苦、累、脏;4、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全意识,具有自我保护能力; 5、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6、思想素养好、有大局观念、服从安排、为人和气;7、农村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农户优先(必须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
第五条 农村保洁人员的配备
以自然村为单位,按村级保洁范围、保洁工作要求和标准、保洁面积、保洁工作的难易程度配置合理的农村保洁人员
第六条 农村保洁人员的产生与聘用 考虑到农村保洁人员的特别性,公司选聘的农村保洁员一般选择公司服务所在村的党员群众担任,若在服务所在村选聘不到合适的保洁人员可在就近村庄选聘
具体选聘方法可由村两委推举给公司面试或公司发布招聘通知进行公开选拔、选聘的方式择优产生
确定好人选后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
优先考虑思想素养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村两委退任干部、农村困难党员、群众以及低保户、特困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