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 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