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县(市、区)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法律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进展,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由省联社组织对全省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领导班子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对辖内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第二章 考核对象第四条 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管理层的履职考核,由各市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五条 道德行为操守 (一)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省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根据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领导班子整体能全面承担起对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起贯彻省联社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承担起依法管理、合规经营、防控风险的责任。(五)仔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进展规划,各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六)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 履职尽责情况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