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法律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给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 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第六条 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 提起诉讼第七条 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 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 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加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 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实行以下方式处理: 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 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立案后,当事行要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做到举证材料真实、充分,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确保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十四条 提起诉讼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