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 60 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 60 周岁。1933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 1、2、4 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 1、3 条的基础上,1933 年 1 月 1日之前出生且 1973 年至 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 720 元奖励金(2025 年度以前是 600 元,从 2025 年度开始增加为 720 元)。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 960 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 1 月 15 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 月 15 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 月 15日前)。4 县级审批确认(3 月 31 日前).5、省市备案(4 月 30 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三)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救助金(现在为每月 120元,每年 1440 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