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差旅费报销标准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 号)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 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仔细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仔细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别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