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分值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20 分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违反法律法规,参加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10 分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5 分 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分值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3 分驾驶未根据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车容车貌不干净的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使用服务忌语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 1 分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备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