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包人)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或承包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就乙方自愿承包甲方分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术语 ⒈ 内部承包是指发包人与其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就甲方许可内部员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人员、资金及物资等众多经营生产要素,去完成一定的经营生产任务,承包期间实行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服从管理并向公司缴纳各项管理费等,其经营所得利润扣除个人所得税外全部归承包人所得
⒉ 内部员工是指甲方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必须是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按时领取了劳动酬劳办理了社保关系的自然人
⒊ 分公司是指承包人为了完成发包人交给的承包任务而有甲方授权成立的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的实际负责人是承包人
⒋ 承包管理费是指与发包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的承包人根据约定的时间与金额向发包人缴纳的管理费
⒌ 保底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最低缴纳的承包管理费
⒍ 超额管理费是指承包人业务量超出规定的业务量时,其超出部分必须向发包人缴纳超出的承包管理费
二、基本模式⒈ 承包期限乙方承包期限年,自至止
至为第一年度、至为第二年度,以次类推
(本协议期限起始时间以办结进市手续之日为准,从该日算起至 3 年,但办理手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5 个月)
⒉ 承包范围仅限乙方及其承包的分公司在管辖范围内(含所辖区、县和镇)开展甲方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范围内的经营生产活动,超越上述区域及范围开展经营生产活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许可
许可后,就超越的区域另行与甲方签订增加区域的《内部承包协议》
⒊ 对外名义乙方及其承包的分公司必须以“公司公司分公司"之名义对外开展经营生产活动,乙方对外宣称公司分公司公司总经理(负责人)
⒋ 责任义务① 乙方以“公司分公司”对外开展经营生产活动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其以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