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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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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若干思考 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开始鼓舞韩国企业到境外投资,与此同时韩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韩国是当前进展中国家进行境外投资相当成功的一个典范.韩国有关境外投资的审批与监督主要是经财务部长委任,韩国银行行长执行,具体审批归由韩国银行及其他 13 个政府部门官员组成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负责。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由韩国银行、财务部、财政经济院、外务部、商工部等官员担任理事,安全企划部等官员担任非常任委员。该委员会负责制订对外投资的政策、措施,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审批对外投资项目和执行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制裁。[23] 近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扩大境外投资自由化方案》,从 1996 年 6 月起实施境外直接投资自动许可制。目前,韩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主要分为 3 类:一类是总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得到审批机构的许可;第二类是总投资额在 30 万美元至 1000 万美元的项目,需到审批机构进行申告受理;第三类是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美元的项目,只需得到审批机构的认证即可。[24] (三) 国外监管体制的共同点及借鉴 纵观上述各国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模式,各国大致上可以分为开放监管模式和有限监管模式等类型。虽然各国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但是仍然存在如下共同特点,可资借鉴. 1. 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 我们可以看出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进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来法律规范和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 1948 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 1978 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 1978 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25] 各国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26] 2。 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 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开国有企业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 (1) 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例如:美国的政府公司控制法、国会授权法; (2) 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都设有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进行独立审计的机构,这些机构都可以直接向政府首脑和国会报告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结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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