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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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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州民二终字第 51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达。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涤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军. 原审第三人龚付生。 上诉人刘仁达、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外建公司)和原审被告唐小军、原审第三人龚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保民初字第33 号民事判决,刘仁达、湖南外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由作出(2025)州民二终字第 24 号民事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第 28 标合同段(K119+300—K124+800)普石爆破等土建工程由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湖南外建公司承建。其中,28 标合同段三工区(K123+000—K124+800)普石爆破由 28 标项目部聘请被告唐小军组织施工和管理.2025 年 5 月 18 日,被告唐小军与第三人龚付生签订了一份《石方爆破协议》。其协议约定:工程范围为张花高速公路第 28 标合同段三工区的全部石方爆破(含主线、边坡放缓、接线工程、边沟、盲沟等);协议价款为 6。8 元/立方米;工程数量按本工区工程设计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不超过甲方与项目部的结算数量)。签订《石方爆破协议》前的 2025 年 2 月,第三人龚付生找到在二工区进行爆破施工的袁效平,要袁寻找工程队到三工区进行普石爆破开挖工程施工,袁便通过电话征求具有爆破资质的原告刘仁达是否愿来张花高速保靖段进行普石爆破施工,刘表示同意。2025 年 5 月 25 日,原告刘仁达带领贵州松桃等民工,袁效平带领湖南邵阳民工,开始在张花高速 28 标保靖段二、三工区合伙进行普石爆破施工.原告刘仁达与被告湖南外建公司及三工区管理人员唐小军均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与第三人龚付生签订 28 标三工区普石爆破施工转包合同.2025 年 9 月 17 日,因袁效平、刘仁达施工队各居住一方,不便施工和管理,袁、刘二人经协商开始分伙进行施工(袁效平施工队在二工区,原告刘仁达施工队在三工区),各自独立施工和核算.期间,第三人龚付生一直没有参加实际施工.2025 年 8 月底,当原告刘仁达施工至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尚余 17000 立方米时,被告通知原告刘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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