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8 月 12 日)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一、审议程序及首次信息披露要求(一)上市公司拟筹划股权激励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发布提示性公告进行分阶段披露。若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的基本形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其他方式);2、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3、激励对象是否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股权激励尚需履行的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5、估计披露激励草案的时间;6、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或者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等文件,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2、上市公司关于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等的承诺;3、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等情况下所获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4、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5、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得早于公示期的结束日。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包括而不限于以下内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途径、公示期、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若存在提出异议的情形,监事会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就异议意见涉及对象是否能够作为激励对象作出解释说明并与监事会意见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