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和维修等记录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年终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六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校办企业、职能处室使用的单价在 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单价为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种电子计算机
第八条 单价不足人民币 1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家科委经管 23 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一)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二)单台(件)价格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 4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第十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属北京市专项购置的,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一)由申购单位提交《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二)院(部、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三)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四)报送主管校长批准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