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初信初访办理工作,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发生,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对群众首次以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首次办理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处理初信初访的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首办责任制
第四条 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负责处理初信初访的首个责任单位为首办单位,其具体负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初信初访接待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热情地将信访事项及时转交联办处理,不能热情接待、及时转交联办处理的,依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的基本要求(一)首办责任人在接待信访人来访时,要热情有礼、语言文明;在办理信访人来信、电子邮件时,要仔细批阅、及时处理
(二)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讨论和完善政策;对群众提出的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说明情况,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制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要仔细落实领导包案
(四)初信初访首办单位及其领导要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包处理,包稳控,直至问题解决
第六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联席会议先行核查,核实后,对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反《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行政问责规定机关调查处理并予以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