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法律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净利润构成第三条 公司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条 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
第五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六条 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三章 利润分配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数额和下年度公司经营进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所属管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情况,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报广源公司审核同意后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当年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分配利润,应根据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 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二条 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