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产品销售车辆运输管理办法运输车辆是公司产品外销的保证条件之一,为法律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组织原则1、本地区以外的客户,由客户自行组织车辆运输
2、本地区及本地区周边客户,由公司组织车辆运输
3、本地区路况不适宜现有车型行驶的客户,由客户自行组织适当车辆运输
4、签订长期协议的客户,由客户自行组织车辆运输
当运输能力不足时,由公司掌握的车辆资源给以补充
二、车辆的认定条件1、具有车检部门检验的标志证明
2、持有济钢武装保卫处核发的车辆通行证和驾驶人员出入证
3、车辆干净,标识清楚,性能良好
4、具备以上条件后经公司审核认定
三、车辆的信息登记凡经审核认定,纳入公司产品销售运输的车辆,需进行信息登记和制表,登记项目包括车主姓名和联系方式及司机姓名和联系方式
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分别报武装保卫处警队和必经门岗各一份,公司计量室和发货人员各一份
四、车辆的轮流运输办法为了有效降低厂区内的车流量,纳入公司产品销售的运输车辆,根据车辆信息登记表的序号分为三组进行轮流运输,具体为 1—5 序号,6—9 序号,10—16 序号各编为一组
下列情况的具体轮流安排为:1、签订长期协议的用户车辆,1—9 序号按工作日保证将协议产品运输出厂
2、按期销售的副产品,每天投入两组运输,不计数量和星期六半天工作日因素,轮流投入使用
3、客户自行组织的车辆,牌照编号由业务人员报必经门岗后方可进入厂区
4、特别情况下的车辆安排另作处理
五、司机需知车辆进入厂区内,除遵守法定规则外,必需遵循以下有关制度:1、厂区内不得放水和加水,以保证计量公平
2、在厂区主干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路段标志速度
3、在驶进驶出计量区,驶进驶出装车区,通过各道口和弯道处时,时速不得超过 5 公里
4、驶进驶出门岗放行区,应自觉停车接受检查
5、车辆通行证应置放于驾驶室内前挡风玻璃方向盘前方,以备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