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刊物请勿外传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研与指导[7]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编 2008 年 7 月 2 日 w 2025 年第 1 期(总第 7 期)加班工资的相关理论及实务操作(根据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沟通篇改写)一、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不仅包括在岗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规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2、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时间有 3 种:①间歇时间,指在每个工作日内,给职工休息和吃饭的时间.间歇时间一般不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②每日的休息时间,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③休假,指劳动者保留职务,甚至于享有工资的休息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周休日等。3、特别时间1)劳动者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在从事各种准备工作的备勤时间或处于待命状态的待命时间.虽然有时不受用人单位实质上约束,但劳动者并不能自由支配或利用.对于这些从事准备工作或处于待命状态的时间,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内。2)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或者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这种非正常的工作方式,可统称值班。值班期间不能简单根据工作时间计算。二、关于标准工时和特别工时1、标准工时制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1995 年 5 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因此,目前的标准工时制按后者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是法定的工作制度,因此根据标准工时制工作的工作日称为“制度工作日".每月的制度工作日应当按实际确定1,计薪日按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确定。2、特别工时制1)特别工时制的形式《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别工时制度有两种:一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二是不定时工时制。2)综合计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