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乂件青劳社[2005]68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和外地入青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须在招用农民工上岗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必须明确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报酬
包括劳动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劳动争议处理;(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签订劳动合同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签;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其通过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劳动合同》(样本)二
五年六月十三日附:编号:劳动合同(适用于建设领域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地―-乙方(劳动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