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劳动人事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对管技人员实行聘任、竞聘、选举、委派等形式,对工人以录用形式;无论管技人员或工人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务合同,以全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用季节工、临时劳务工、用工单位必须与处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按月上报劳务工工资花名册,否则不予审批本单位的工资,对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造成诉讼损失的全有责任人人承担,所有劳动用工必须以劳动合同进行法律规范
第三条 任何单位用工,应以书面形式请示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处党委会讨论决定,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后,到劳资科备案,并签订用工合同,未履行以上程序的不准用工,擅自用工者,予以纪律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限满前 60 日内对劳动者做出考核鉴定,并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劳动进行管理,教育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让劳动者享受应得的劳动酬劳,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对已内退的人员,执行当年内退批复的的工资标准及比例,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止
内退后的工资调整和年限增长只计入本人档案
个人缴费标准低于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本人自愿,可按处平均工资交纳,但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的差额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对原人才中心落聘、落选的管技人员,可参加今后相关岗位的竞聘或企业聘任、委派安置工作
第八条 对原天源劳务公司长期离岗人员,由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本人,限期与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