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纪律、会议纪律、工作纪律管理制度一、目的 为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杜绝违规违纪行为,仔细修正不良工作作风,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
三、具体内容1、劳动纪律第一条 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 迟到早退: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的,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的,记为早退一次;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 30 元;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每再增加 1 次再按旷工一天处理
迟到或早退超过 30 分钟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脱岗(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在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且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否则,按脱岗处理;脱岗每次罚款 50 元,工作期间打瞌睡或睡觉比照脱岗处理
脱岗、打瞌睡或睡觉超过 30 分钟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旷工(无任何手续无故不上班
有下列情况者,均按旷工论处:累计迟到、早退超过规定时限的;或脱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的;或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或实行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或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月内每旷工一天扣减两天基数工资;旷工两天的另扣减其他工资项目的一半;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另扣减全部其他项目的工资,擅自离职的除扣缴全部工资外索赔经济损失;连续旷工 15 天或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般员工因私事请假 1 天以内的(含 1 天),由所在部门(班组)的负责人审批,部门(班组)负责人由副厂长审批;请假 3个工作日以内,一般员工由副厂长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