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2 引用标准《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1651-89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4 发放和使用4。1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4。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损害的需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按规定发放,否则不予发放。4。3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4。4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4。5 凡取得酬劳的外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别情况需由安全节能办公室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4。6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4。6。1 新员工上岗前凭“三级安全教育卡"或调令单,老员工变换工种凭《上岗证》(岗位变动记录)或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或统计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单位领导签字,到人力资源处审核、登记,申报计划,按规定程序领取;4。6。2 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4。6.3 调换工种时,原使用防护用品对应新工种折抵使用年限;4.6.4 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4.6。5 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4.6。6 人力资源处每年在 12 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预算,报财务部审核批准后列入年预算方案,专款专用,安全节能办公室存档;4.6.7 不在岗员工不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等)、工伤、病、产假等原因离岗三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半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折抵使用年限后,按所在岗位相应标准发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