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准确运用计分方法反映劳教人员所内表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试行日记载、月小结、季度评语、分值累计、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劳教人员适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守纪律、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部分,自劳教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考核。 第六条 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基础分、奖分和罚分,每月基础分与奖罚分之和为劳教人员月考核总分。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 第七条 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 10 分,其中:遵守纪律 3 分,教育学习3 分,生活卫生 2 分,习艺劳动 2 分.劳教人员准(放)假、因病住院的,按日基础分计分。 第八条 劳教人员因无习艺劳动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习艺劳动或学习的,按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的基础分计分. 劳教人员因病、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的,按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的基础分计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 30 分;劳教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罚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但不得出现负分。 第十条 劳教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分或罚分条件,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因同一行为获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不再给予奖分或罚分。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期间,不纳入计分考核范围,但其原有积分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有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或控告的权利,但利用复议、诉讼进行无理取闹的,应视其情况予以罚分或作其他处罚。 第三章 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 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达到以下要求的,可得到相应的日基础分: (一)遵守劳教人员守则和行为法律规范,服从管理,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的,可得到遵守纪律的基础分; (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其他教育活动,尊重授课老师,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得到教育学习的基础分; (三)遵守劳教人员日常生活法律规范,搞好环境、内务、个人卫生的,可得到生活卫生的基础分; (四)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