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工作,准确运用计分方法反映劳教人员所内表现,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司法部劳教局《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劳教人员计分考核试行日记载、月小结、季度评语、分值累计、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计分考核结果是劳教人员适用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五条 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守纪律、学习教育、生活卫生、习艺劳动四部分,自劳教人员入所后次日起开始考核
第六条 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分为基础分、奖分和罚分,每月基础分与奖罚分之和为劳教人员月考核总分
奖分为正分,罚分为负分
第七条 劳教人员每日基础分 10 分,其中:遵守纪律 3 分,教育学习3 分,生活卫生 2 分,习艺劳动 2 分
劳教人员准(放)假、因病住院的,按日基础分计分
第八条 劳教人员因无习艺劳动任务、节假日休息等原因不参加习艺劳动或学习的,按习艺劳动或教育学习的基础分计分
劳教人员因病、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的,按教育学习或习艺劳动的基础分计分
第九条 劳教人员有突出表现应予奖分,但月累计奖分不得超过 30 分;劳教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罚分,罚分从月总分中扣除,但不得出现负分
第十条 劳教人员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分或罚分条件,按分值高的予以奖分或罚分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因同一行为获得表扬、记功奖励或受到警告、记过处罚的,不再给予奖分或罚分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期间,不纳入计分考核范围,但其原有积分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有依法提出复议、诉讼或控告的权利,但利用复议、诉讼进行无理取闹的,应视其情况予以罚分或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