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人类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4 号 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 200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