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转自网络)【案情】原告某业委会于2006年4月通过招标程序与被告某物业公司订立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hetong)
合同(hetong)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
05元,非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
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由于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垫付的水电费等问题,于2006年6月27日向原告发出告知函,以经营出现亏损为由,提出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在双方未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于同年9月27日撤离该小区
原告请求判令: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理由是:原告始终没有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用房;原告没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出面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原告招标时说明的小区物业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造成被告4
62万元损失;原告招标过程中未将底商水电费缴纳方式告知被告,造成被告6万余元的损失
以上造成被告直接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经履行法定程序后撤离该小区
【裁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3年,但被告仅进行了5个多月的物业管理服务即撤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照准
被告提出的物业用房问题,双方已协商搭建了物业用房,被告也已实际使用
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支付被告垫付的搭建物业用房的费用28539元,法院准许
此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面积,也未约定被告垫付水、电费的问题,原告不存在瑕疵缔约和先期违约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